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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编辑人: | 2026-09-02

关于征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场成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等政策要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善修编《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在9月30日前反馈至yanxu@csg.cn。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2026年9月1日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和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和划转机制,完善更好实现环境价值的绿色电力市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证、绿证交易和绿证划转按以下定义。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价值的基础凭证。国家对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的电源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

(二)绿证交易是指经营主体购买和出售绿证的行为。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即绿色电力交易。本细则所称绿证交易是指绿证单独交易。

(三)绿证划转主要包括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以及存量常规水电等其他电源项目对应电量随交易方式划转绿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的绿证交易和划转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参与绿证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售证主体、购证主体和代理机构。售证主体是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购证主体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主要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购售证主体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交易。代理机构主要是企业和自然人。

第五条 经营主体应遵守市场规则,向绿证交易平台提供市场注册、绿证交易和划转所需相关信息,及时维护更新档案信息等。

第六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组织绿证交易、结算等工作,按要求将交易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工作。

第七条 省级电网公司、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及各地绿证绿电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省(区)内绿证划转等所需数据信息,开展建档立卡项目的电网营销档案信息匹配,配合做好市场注册、市场推广和政策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或间接干扰绿证市场。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九条 境内经营主体参与绿证交易前,应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完成注册登记生成交易系统账户。港澳台地区经营主体以及符合中国绿证市场准入条件的国外经营主体应提供有效的所在地证明材料等资料申请注册。

第十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将购证主体有关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获取全国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售证主体应完成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绿证账户,满足绿证核发、交易和划转条件。

第十一条 已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注册参与的经营主体无需重复注册,向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后,可直接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完成注册登记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为经营主体设立相应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信息;

(二)绿证交易、结算、划转、核销等信息;

(三)资金账号、资金使用明细等信息;

(四)发电企业账户信息包括发电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绿证上下架量、绿证可交易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账户变更信息申请。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企业法人授权书等资料超过有效期且未按照交易平台要求补充有关资料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暂定其绿证交易资格。

第四章绿证交易

第十五条 绿证交易环节分为交易申报、交易结果确认、资金收款确认、绿证分配、交易结果推送、绿证获取等环节。

第十六条 绿证交易形式分为直接交易和代理交易两种。其中,直接交易是经营主体自身直接购买或出售绿证;代理交易是代理机构代理其他经营主体购买或出售绿证,其他经营主体可不单独注册账户。

第十七条 对于代理购证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代理购证机构在交易平台分配所购绿证时,需要提供被代理主体的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等信息,用于生成相应的绿证账户。如代理机构需将所购的绿证权益分配至港澳台经营主体等,需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生成相应主体信息代码,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申请生成相应绿证账户。

第十八条 对于代理售证的,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申请建立代理售证关系,明确代理的主体名称、项目代码、绿证产品、起止时间等信息,经另一方确认后,代理售证关系确立。售证主体单一项目绿证产品在同一时间段内仅可与一个经营主体建立代理售证关系。代理时间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取消代理关系,代理售证关系自动终止。被代理主体不得在代理期间出售已授权代理的相应绿证产品。

第十九条 绿证交易代理购售关系与电力市场零售服务代理关系无关联。

第二十条 绿证交易标的为绿证,现阶段仅可交易一次。交易申报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个绿证。交易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个绿证。绿证价格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应大于0元。

第二十一条 绿证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其他交易方式,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据此执行。

(一)协商交易。购售证双方之间自主协商交易标的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交易意向,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成交,形成交易结果。申报信息确认前,可以撤销申报。

(二)挂牌交易。售证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标的的数量、价格等信息,购证方摘牌确认形成交易结果。其中,挂牌信息长期有效,直至售证方撤销挂牌;摘牌数量可低于挂牌数量,摘牌确认后,对应数量的绿证交易结果无法撤销,剩余未成交数量可继续挂牌或撤销。

(三)集中竞价。双边集中竞价是售证方申报拟出售的绿证数量、价格等信息,购证方申报拟购入绿证数量、价格等信息,交易平台统一出清形成交易结果。单边集中竞价是经营主体申报拟交易的绿证数量,交易对手方申报拟交易的绿证数量、价格等信息,交易平台统一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资金收款确认前,购售证双方可协商取消该笔绿证交易。在资金收款确认后,对于直接交易,相应绿证默认分配给购证方。对于代理交易,购证方应及时在平台将绿证分配至其代理主体,分配结果原则上不可调整,仅限国家平台反馈异常信息的绿证分配结果可重新调整。

第二十三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绿证分配后1个工作日内,推送绿证交易结果分配信息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申请划转绿证。若交易平台集中出现大量交易或推送失败等原因导致绿证无法及时获取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接收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反馈的交易成功信息后,将其绿证信息及绿证交易凭证计入购证主体交易账户,该笔交易原则上无法撤销。

第五章绿证产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售证主体在交易前,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选择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拟上架出售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有关绿证产品及数量。售证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推送的绿证产品信息,其绿证数据计入自身交易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交易时,售证主体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平台下架自身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待出售的有关绿证产品。交易期间,售证主体不得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平台申请下架正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售的对应绿证产品。

第二十七条 绿证产品信息主要包括绿证商品ID、拟出售绿证数量、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电量的生产地和生产年月、享受补贴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绿证的最终权属对象原则上为直接参与或被代理参与绿证交易的经营主体。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主体在交易结束后可根据需要查询、下载、打印绿证交易凭证等资料。其中,经营主体可根据需要申领中英文双语版的绿证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超过有效期的绿证由国家绿证核发机构予以核销。交易平台仅支持经营主体交易申报与分配临近有效期3个工作日以上的绿证。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主体可通过交易平台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申请核销绿证,审核通过后可获取绿证核销信息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账户所载信息是判定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信息的最终依据。

第六章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购售证双方按照交易结果履行资金结算工作。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主体由双方自行开展资金结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金结算支持线下结算、线上结算等多种灵活方式。其中,线下结算用于协商交易,线上结算用于协商、挂牌、集中竞价交易。

第三十四条 采用线下结算的,在交易申报确认后,购售证双方线下协商完成资金结算,售证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反馈资金结算情况,完成资金收款确认。超过10个工作日后,任意一方可发起撤销交易申请,另一方确认后,该笔交易自动终止;如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操作,该笔交易默认终止;如另一方拒绝,交易平台将根据双方协商意见、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用线下结算的,在资金收款确认后,代理机构未分配绿证或国家未反馈交易成功信息,购售证双方协商退款并在交易平台反馈。

第三十六条 采用线上结算,在收款确认后一定期限内,代理机构未分配绿证或国家反馈交易异常信息的订单,购证方可取消订单并申请退款。超过一定期限后,代理机构未分配绿证或国家反馈交易异常信息的订单,购售证双方在交易平台协商取消订单并退款。

第三十七条 采用线上结算的,购证方通过结算机构完成资金支付,交易平台根据结算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完成售证方资金收款确认。购证方在一定期限内未付款的,该笔交易自动终止,相应绿证产品可重新交易。

第三十八条 对于多次逾期未付款的购证方以及多次逾期完成资金收款确认的售证方,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视逾期情况暂停其交易资格。

第七章绿证划转

第三十九条 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每月18日前将可再生能源项目绿色电力交易绿证部分结算数量推送至相应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汇集经营范围内数据后,应在每月20日前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绿证划转所需绿证核发电量信息。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项目电量等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申请核发绿证。

第四十条 南方区域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应在每月底前将电量标的月份为上月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及绿证分配数量明细等数据提交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汇集南方区域跨省跨区、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等数据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系统,经审核后将相应绿证划转至电力用户绿证账户。

第四十一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将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反馈的绿色电力交易绿证划转结果推送至相应电力交易中心。对于无法完成绿证划转的绿色电力交易,由组织相应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发电企业与无法取得相应绿证的绿电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妥善处理,涉及费用调整按照对应市场的电力交易规则要求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用能企业通过中长期市场化交易方式购买存量常规水电项目电量的,电量对应绿证从发电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直接划转至买方账户。各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绿证划转信息提供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机构申请绿证划转,并将绿证划转结果反馈至对应电力交易中心。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通过省间电力交易、省内保障性收购和代理购电等方式购买存量常规水电项目电量的,电量对应绿证从发电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划转至电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协同送受端电网公司及时推送相应常规存量水电项目绿证划转信息至国家绿证核发机构申请绿证划转,将绿证划转结果反馈至对应省级电网公司

第八章市场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场运行初期,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免收绿证交易服务费用。市场运行成熟后,绿证交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或收费方案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绿电绿证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和划转,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交互,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信息真实可信,实现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信息留存5年以上备查。

第四十六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建立通过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按照周、月、年等周期差异化披露本平台绿证交易、划转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生产年份的绿证交易量、绿证划转量、平均交易价格、绿证核销量等。

第四十七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做好绿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按有关要求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等报送绿证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证交易划转总体情况,分省参与主体、成交量价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并详细记录市场干预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经营主体违反本细则,严重扰乱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

(三)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

第四十九条 市场成员产生争议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广州交易〔2025〕10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关于绿证管理、绿证交易等有最新政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编制说明.doc

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x

 

信息来源:广州电力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