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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绿电直连政策征求意见
编辑人: | 2026-09-08

9月7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

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项目主责单位投资建设。项目主责单位应充分利用存量电力设施,在不影响与公共电网责任界面划分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电力设施;协商不成的,项目主责单位可自行建设相关设施。

项目纳入全省绿电直连项目清单(含在运、在建以及年度开工建设项目)后方可开展建设。纳入全省绿电直连项目清单的项目所包含的电源、线路、储能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履行核准(备案、审批)手续后建设。

项目应按照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若单个负荷分年达产或多个负荷无法同期投产,应结合负荷投产时序科学匹配新能源、配套储能等设施建设规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方案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更,由主责单位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重新开展方案评审。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报告。

鼓励提升系统友好性。并网型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项目应合理确定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最大负荷峰谷差率,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项目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无功和电能质量管理。

整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并网型项目应在投产前根据电力市场规则等有关规定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计量,按照所在节点现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调整退出机制。项目5年内累计3年运行指标(项目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以及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满足要求、负荷企业停建/停产/搬迁/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持续用电能力或负荷、电源主体存在违约且长期无法自行协调解决等情况,造成项目整体运营不可持续的,应主动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退出运营。项目电源退出参照省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不含新增新能源发电规模)或拟退出运营的项目,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经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省绿电直连项目清单中予以调整;纳入省项目清单后1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及时调出项目清单。

退出运营的项目,其电源在落实接入条件后可重新接入公共电网,如直连电源未曾纳入机制电量,可作为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项目自建的直连项目及相关输配电设施,可依法依规移交电网企业,或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回购。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做好退出运营项目中负荷的接续用电保障。

 

附件下载:《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