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市场结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零售市场结算等。参与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遵照本规则执行,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公司应结算到户。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已发布的结算结果(含日清分结果)如有变化,应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
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开展年度、月度交易的地区,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最小交易周期进行量价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量价清分,月度结算结果应是日清分结果的累计值,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市场依据有关规则明确的周期开展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全文如下:
关于《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有关精神,规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我们组织起草了《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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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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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4月8日
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