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细则所称虚拟电厂包括虚拟电厂运营商及其聚合的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等资源(以下简称“聚合资源”)。现阶段,虚拟电厂不得跨市州聚合资源,条件成熟后另行调整。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为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范围之外的资源。同一资源只能被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
本细则适用于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省中长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相关条件成熟后纳入湖南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体系统一运营管理。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现阶段,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已取得售电资质,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正式注册的售电公司,或具有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电力批发用户。
虚拟电厂准入条件为:
1.按照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纳入常态化管理。
2.可调节容量不小于10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3.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和控制能力,具备监测、预测、接收指令分解执行等功能。
4.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能够按要求上传量测数据。
5.满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接入要求,并通过相关能力及要求测试。
6.现阶段,参与聚合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聚合资源应为具有国网湖南省电力营销户号、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不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代理聚合的分布式电源(含全额上网和余电上网,具有独立上网关口和户号)参与中长期电量交易,参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相关条款执行,交易电量不得超过上月总上网电量的1.2倍(暂定)。(如上月总上网电量为0,根据聚合资源规模、历史均值等实际情况确定。)当上网电量高于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电价优先结算合同电量,超出合同的电量按现行政策执行;当上网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电量。暂不参与上、下调结算。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为促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推进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结合湖南实际,湖南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网湖南电力调控中心编制了《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经公开征求意见、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已批复同意,作为《湖南省电力市场中长期市场规则》、《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的补充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特此通知。
附件:《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