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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编辑人: | 2024-04-0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3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以绿色低碳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一)以更大力度发展新能源。

以库布其、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为重点,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积极发展光热发电。重点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边境地区、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鼓励央地企业合作、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合作,联合建设运营风光基地。

(二)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

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有序推进通辽等地区先进产能建设,保护性管理利用稀有煤种。支持内蒙古全面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推进煤电低碳化示范项目建设,多措并举逐步减少非电行业燃料煤用量。切实落实鼓励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推动矿井水达标处理后用于流域生态补水,协同开展露天煤矿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妥善解决矿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降低煤炭开采甲烷排放,提升煤炭绿色开发水平。

(三)加大油气资源绿色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

加强含油气盆地地质勘查,推进老油气区深度挖潜,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力度。实施巴彦、吉兰泰等油田增产工程,苏里格、大牛地、东胜等气田稳产工程,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等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支持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深度融合发展。加大天然气中氦气等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蒙西、蒙东电网500千伏主干网架,加快规划建设电力外送通道,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和负荷快速增长需求。提升现有外送通道新能源电量输送规模和能力,推进蒙西至京津冀风光火储输电通道按期建成投产。

(五)推进智能电网综合示范。

建设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源网荷协调互动的电力智慧调度系统,开展电网侧、新能源侧、储能侧、用户侧调度运行系统智能化改造。积极发展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智能微电网,实现与大电网兼容互补。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区建设。

(六)创新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

支持内蒙古因地制宜探索有利于新能源高水平开发利用的差别化政策。支持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实质性联营,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相关要求,促进煤电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创新可再生能源高比例消纳利用模式,有序推进高耗能企业绿电替代。支持内蒙古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适时将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纳入国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推动完善内蒙古地区电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能源的健康发展和高效消纳。

二、构建绿色低碳现代产业体系

(七)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支持内蒙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做优做强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内蒙古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培育创建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

(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绿色低碳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高标准建设蒙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推动火力发电等行业企业运用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探索现代煤化工与绿氢、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耦合发展模式,积极推进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

(九)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支持内蒙古探索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模式,在保障消纳前提下,高质量发展风机、光伏、光热、氢能、储能等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碳纤维等碳基材料产业。支持内蒙古打造国家新能源与先进高载能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

(十)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

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建设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和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增量配电网,为算力产业提供长期稳定绿色能源保障。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推动数字经济赋能绿色发展。

(十一)提升农牧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支持内蒙古大力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进奶业、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饲草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球一流乳业全产业链生态圈。鼓励内蒙古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按程序申报农业产业强镇、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锡林郭勒建设华西牛种源基地。

三、推动重点领域绿色发展

(十二)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

支持内蒙古围绕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和配套政策。支持鄂尔多斯、包头、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国家碳达峰试点。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开展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推进源头降碳。鼓励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零碳产业园等绿色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强化金融支持低碳转型经济活动力度,开展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环境效益事前、事后评估,探索创新碳账户、碳普惠等模式。

(十三)全面加强资源节约。

鼓励内蒙古健全资源节约集约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协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支持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鼓励开展跨省区、跨盟市水权交易。开展绿色低碳生活全民行动,深入推进全民节能、节水、节材、节粮。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多措并举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支持内蒙古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加强低品位资源利用。

(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支持内蒙古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强标准引领,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支持内蒙古全面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支持建设城市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设施,推进呼和浩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推进鄂尔多斯市、托克托县、乌拉特前旗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强化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强化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十五)提升城乡建设低碳发展水平。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等工作,支持老旧小区和供热管网等改造升级。稳妥有序开展清洁供暖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等,鼓励推广应用热泵技术,支持分散式可再生能源采暖。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十六)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内蒙古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有利于引导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系统。因地制宜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鼓励纯电重卡、换电重卡等替代燃油重卡,加强矿区专用铁路建设。支持内蒙古完善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交通、电力和能源设施深度融合。

四、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内蒙古科研单位和企业与国内优势科研团队开展合作,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支持内蒙古地区优势科技力量参与相关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三地的国家高新区按程序联合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十八)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

支持内蒙古参与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和应用场景优势,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加强先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内蒙古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平台,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十九)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培养。

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技术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内蒙古高校、科研机构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和学术机构交流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引才聚才。鼓励规范开展绿色低碳相关领域社会化培训。
五、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

(二十)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坚持“以水定绿”,科学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等三大标志性战役,积极探索推广光伏治沙模式,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提质增效。

(二十一)创新生态保护修复模式。

探索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高水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路径,完善征占用草原管理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污染程度严重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污染治理,按照“先治污、再修复、后评估”的原则,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创建贺兰山、大青山等国家公园。

(二十二)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支持内蒙古加强林草碳汇试点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灌木造林等项目开发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二十三)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推进呼包鄂、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重点企业开展“创A行动”。加强沙尘天气监测预警,完善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

(二十四)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治理。

加强重点河湖生态保护修复,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科学合理配置林草生态用水。支持内蒙古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坡耕地综合整治、新建淤地坝和拦沙坝、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和排放水平绩效分级,提高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二十五)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治理

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加强受污染耕地、建设用地等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支持包头、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建设“无废城市”,推进包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六、深化区域全方位开放合作

(二十六)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协作。

推进内蒙古与沿黄省区及毗邻区域合作,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和水污染共治,推进毛乌素沙地、腾格里沙漠、浑善达克—科尔沁沙地南缘等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临哈铁路等运输网络升级完善,协同推动清洁能源输送走廊建设。推进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内蒙古段建设。支持内蒙古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产业发展、能源保障等方面创新合作模式。鼓励通过共建园区、飞地经济、异地孵化等方式,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等区域互惠合作。

(二十七)拓展绿色低碳国际合作。

支持内蒙古融入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深化与俄蒙等国绿色低碳务实合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探索中蒙电力多点联网,支持二连浩特等地与蒙古国毗邻地区试点开展风光项目等合作。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合作,支持二连浩特与蒙古国扎门乌德围绕共建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开展合作。鼓励内蒙古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绿色低碳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二十九)加强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对内蒙古生态屏障、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给予支持,落实好现有对内蒙古冬季清洁取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前提下,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内蒙古符合条件的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降碳、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项目建设。

(三十)健全工作机制。

内蒙古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切实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政策举措,支持内蒙古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积极推动解决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林 草 局

 

2024年3月26日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张琪琪
审核: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