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充电桩行业发展历程
在能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新能源电动汽车因其清洁、节能的显著优势,成为世界各国与地区都倍加重视的新兴产业。近年来,国家政策及经济发展策略的调整为智慧能源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2020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引导在城市群等重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超快充、大功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自新基建这一概念提出之后,许多省市发布了新基建建设行动方案,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作为新基建重要领域之一,也随之开始崭露头角。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文件发布。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在国家推行碳中和碳达峰工作的过程中,新能源汽车行业也是借了东风,蓬勃发展起来。
2024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年会,并以“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题发表演讲,指出中国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将创造更多发展机遇。新质生产力指的是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其中就包含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因此,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提高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表现。
二、充电桩行业发展现状
(一)新能源汽车增量空间
近两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迅速,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705.8万辆和68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6.9%和93.4%。其中新能源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671.6万辆和65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7.77%和94.26%;新能源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4.2万辆和33.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81.84%和78.89%。
从各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来看,2022年河北省不足50万辆,广东省超过199.81万辆,浙江省超过133.94万辆,上海市和江苏省约为100万辆。
可见,各省市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参差不齐,为满足国家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省市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仍有极大的增量空间。
(二)充电桩现状及分类
目前市面上的充电桩按照区位和用途可大致分三类:公共充电桩、驻地充电桩和物流专用充电桩。公共充电桩一般指设置在公共场所,如商场、公园、公交站等地方的充电桩,面向所有新能源汽车用户开放,主要用户为出租/网约车及少部分公务/私家车;驻地充电桩一般指安装在住宅小区、办公大楼或其他私人场所的充电桩,主要用户为部分公务/私家车,便于随时随地充电;物流专用充电桩则一般具有极大功率,能满足环卫/物流车的充电需求。
按照充电方式分类,充电桩可分为直流充电桩(快充)、交流充电桩(慢充)。快充充电桩功率较大,一般分为70千瓦和320千瓦两种规格,多用于公共充电桩,主要是由各大充电服务运营商进行建设。慢充充电桩功率较小,一般为7千瓦左右,多用于私人充电,主要由新能源汽车厂家随车销售或赠送,俗称“随车配电”。
随着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普及,居住小区内的私人驻地充电桩趋于饱和,已无法满足更多私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因此公共充电桩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目前公共充电桩存在建设不足、损坏率高、充电电压不统一等问题,公共充电桩的建设尚存在较大需求空间。
(三)从车桩比看充电桩需求空间
车桩比,顾名思义,是指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数量的比例,这一比例直接关系到新能源汽车的充电便利性。
2023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车位占比预期不低于小型停车位的10%。同期,我国存量车桩比约为2.4:1,存量车公共桩比约为7.5:1,远低于工信部所提出目标。
在车桩比尚且不足的同时,我国充电桩规划与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各大运营商投放管理缺乏科学规划,且部分公用充电桩采用交流充电,充电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充电设施的管理缺位,许多充电桩无人管理,两方面原因都导致了我国目前充电桩的利用率并不理想。
因此,我国的充电桩建设仍有较大需求空间,需要投入更多力量去满足未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需要。
三、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助力充电桩全面建设
(一)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充电桩建设
随着国家及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重视程度加深,各级政府也着重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利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充电桩建设项目。
根据2024年最新整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投向领域,能源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位列其中,因此可以通过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用于充电桩项目建设,未来的充电桩经营收入作为项目回报,以达到收支平衡。例如,故城县、广平县、廊坊市、阜城县等地区都已申请发行了充电站(网)建设项目的专项债,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此外,最新的超长期国债所支持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绿色低碳技术应用领域也和充新能源汽车行业息息相关,也可申请作为充电桩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
以上的资金来源再配合中央预算内资金,都可以为充电桩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二)地方国企市场化运作
为了优化地方国企的债务结构并为其提供新的发展机会,可以考虑将充电桩建设项目授权给地方国企作为实施主体,由地方国企主导开展市场化运作。
地方国企一般具有本地停车场的经营权,而充电桩本身也与停车场具有强关联性,因此地方国企获得充电桩项目建设授权后,可将区域内全部的停车场和充电桩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个停车管理平台,更高效地提供停车和充电服务。
地方国企可与具备运营技术的充电桩行业社会企业沟通谈判,以股权合作或者技术入股的方式成立合资公司,开展充电桩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这样在推进项目实施的同时也规避了政府债务相关问题。
(三)政企合作新机制
2023年11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出台,文件规范了政企合作新机制的总体要求及实施细则。充电桩项目往往需要经营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进而一般会要求引入具备充电桩技术的社会资本,因此充电桩项目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来运作。未来特许经营者拥有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区域内充电桩的权利,通过提供充电服务获得服务费收入,以此作为融资贷款偿还来源。需注意的是,根据《指导意见》的清单,充电桩项目属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的智慧交通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领域,国内已涌现出一批高水平的民营企业,他们能承担充电桩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工作。政企合作的模式无疑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也是我国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
信息来源:大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