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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独立储能高峰月份调用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充电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60%结算
编辑人: | 2024-06-03

近日,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迎峰度夏(冬)用电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高峰月份安排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充电电量按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

通知和《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迎峰度夏 (冬)用电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根据我省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 E2024〕 86号 )要求,为切实发挥独立新型储能调峰作用,助力能源电力保 供工作,现就做好 2024年电力迎峰度夏 (冬)用电高峰月份 (1月、7-8月、12月 ,以下简称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项目调用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先纳入调度运用

电力调度机构在高峰月份根据电力保供需要,统筹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状态转换,优先将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内平衡, 充分发挥储能顶峰作用。高峰月份安排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按照公平公正、能调尽调,月调度次数均衡的原则,调用同一区域内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二、明确支持补偿标准

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高峰月份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充放电, 放电电量价格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充电电量不结算充电费用,其中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充电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独立新型储能存在租赁容量的,按未租赁容量占比进行结算。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日内充电电量超过放电电量20%的,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充电电量执行对应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电价,放电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三、强化资金结算保障

省电力公司按照 “月度结算、定期清算”的原则,每年4月、10月清算独立新型储能项目补偿资金,并做好电费结算及资金支付等工作。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高峰月份充放电价差资金由尖峰费列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 引导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高峰月份积极参与顶峰出力。

 

 

 

信息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