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发布关于福建省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指出,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创新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再生能源企业补贴确权贷款业务,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保险、产品性能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能源领域重点科技创新实验室建设,支持高效能源存储和低碳能源系统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探索支持生态固碳以及规模化、全链条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工程建设。
落实产融合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政策,加大对绿色民用建筑、绿色工业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等项目的绿色金融扶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保费定价等管理流程,逐步提升绿色建筑贷款在建筑业贷款比重。
原文如下: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福建省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厦门市委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直属监管支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70号),结合我省实际,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本指导意见,并经省委深改委会议研究。具体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着力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力争“十四五”期间,全省绿色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25%,全省绿色上市公司数量稳步提升;初步建成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资源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于一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交易机制,基本建立转型金融标准和激励机制。
一、构建绿色低碳金融服务体系
(一)培育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或分支机构、设置专职专岗、打造专业团队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中和”创建行动,分步推进绿色机构网点建设,倡导办公场所绿色改造,举办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实施碳中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实施差别化的绿色信贷和保险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将碳表现纳入授信管理流程,聚焦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四个指标,综合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碳账户、项目碳评等情况,在定价和授信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设置绿色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加强保险资金对绿色基础设施、绿色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提供增信支持,提升对绿色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能力。(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三)发展绿色直接融资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围绕绿色低碳经济发展领域做好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积极为省内绿色低碳企业开辟上市辅导等通道,加快推进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技术绿色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创投机构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用于绿色科技创新领域股权投资。(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省委金融办)
(四)加快培育绿色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探索设立省级绿色认证中心,将认证结果作为实施绿色融资与财政奖补等激励政策的依据。鼓励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对绿色低碳项目和企业的识别、认证、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对绿色项目的碳减排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实现绿色金融环境效益数据真实可靠。(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人行福建省分行)
(五)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我省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在省“金服云”平台搭建绿色低碳和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展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识别。试点建立碳账户综合管理机制,探索对企业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等进行全流程跟踪。完善绿色金融信用体系,依托省“金服云”平台,依法依规对接省双碳综合管理平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多维度的绿色产业、项目与企业信息画像。(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数据管理局,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二、支持绿色产业发展转型
(六)支持工业绿色转型。探索编制转型金融支持目录,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碳行业企业向低碳转型。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碳排放可计量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大工业绿色转型等领域信贷投放。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绿色产业基地建设。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储、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推广工业园区企业整体投保模式,化解污染企业潜在环境风险。(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支持绿色清洁能源。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创新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再生能源企业补贴确权贷款业务,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保险、产品性能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能源领域重点科技创新实验室建设,支持高效能源存储和低碳能源系统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探索支持生态固碳以及规模化、全链条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八)支持绿色低碳交通。综合运用银团贷款、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手段,重点支持多式联运、海铁联运、丝路海运等江海联运体系建设以及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围绕“电动福建”建设需求,支持运输装备低碳升级,城市客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化,加快电动车辆充电桩、换电站网络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人行福建省分行、邮政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九)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加大对生态循环农业、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海上养殖转型升级、现代设施渔业、生态资源修复等农业绿色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气象指数保险、林业保险,降低绿色农产品保险门槛。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面,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的联动机制。为农村地区低碳产业和生态碳汇等领域发展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十)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落实产融合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政策,加大对绿色民用建筑、绿色工业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等项目的绿色金融扶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保费定价等管理流程,逐步提升绿色建筑贷款在建筑业贷款比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十一)支持绿色低碳生活。鼓励通过“八闽碳惠”微信小程序等载体实施减排行动,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运用绿色支付、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信息实施个人碳积分激励,构建支持个人低碳行为的良性循环模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三、推进绿色低碳信息共享和环境信息披露
(十二)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发展情况,以及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业务情况。依托省碳排放大数据平台,定期对重点绿色项目碳减排情况进行评估、核查、披露。(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建省分行)
(十三)探索将气候等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体系,配合完善气候风险评估标准,探索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风险敞口。探索引导金融机构披露其持有的资产碳足迹、高碳资产风险敞口和自身运营碳足迹。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建省分行)
四、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交易体系
(十四)推进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机制,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拓展资源环境交易品种,推动更多自然资源要素整合统一,建设集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资源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于一体的资源环境交易体系。(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完善碳汇交易和碳定价机制。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金融属性和功能,探索开发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碳基金、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深化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探索研究森林停止商业性采伐碳汇方法学。开展红树林、贝藻类等海洋碳汇方法学研究,加强金融支持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为碳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代理开户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
(十六)发展环境权益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抵(质)押融资等新型业务。推动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碳金融产品创新。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物处置问题。(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五、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政策体系
(十七)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各地探索绿色低碳项目融资费用补贴和风险分担机制,创设“快服贷”系列绿色专属产品,对纳入绿色低碳和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项目融资费用,按规模、比例给予补贴。鼓励各地设立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绿色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给予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低碳类基金。省级财政部门将金融管理部门的绿色金融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存款竞争性存放的参考指标。(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健全配套机制。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依法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在申请借用再贷款资金时,将符合条件的绿色债券和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合格绿色贷款作为质押品。研究将开展信息披露、信贷投放减碳量等作为新增指标纳入金融机构绿色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部门专项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招标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十九)强化监管约束。开展绿色金融成效评估,依法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二十)做好绿色金融风险防控。探索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机制,密切监测绿色金融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关键指标变化。重点关注因碳排放等相关政策变动引发的高碳资产重新定价和财务损失的风险,做好转型风险的前瞻性识别、计量和应对。健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洗绿”“漂绿”“混绿”等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六、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加强金融、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等部门的对接合作,建立常态化联络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激励和工作协同。加强绿色融资统计和监测,完善绿色金融信息和数据统计报送制度,探索建立区域绿色保险统计制度。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及时掌握“双碳”政策信息、项目规划等,针对性落实金融保障措施。支持建立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培养,推动设立绿色金融专家库,为发展绿色金融提供智力支撑。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做好绿色金融产品宣传推广。推进绿色金融国际、省际交流合作,吸引省外资金投资我省绿色产业,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项目落地,为绿色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