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印发《山西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补充修订内容》的通知(晋监能市场规〔2026〕2号),其中提到,结合山西省电力市场发展和并网发电厂运营实际情况,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组织对《山西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 则(2025 年修订版)》(晋监能市场规〔2025〕2 号)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
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版)补充修订内容中提到,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有偿一次调频服务按发电机组、新能源场站、储能电站计量。发电机组、新能源场站、储能电站满足一次调频基本要求后多余的一次调频能力方可参与有偿一次调频服务。
根据电网情况,按日确定所需有偿一次调频容量。发电机组、新能源场站、储能电站等提供有偿一次调频服务,按调节里程、调节性能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按天统计。
山西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版)补充修订内容中提到,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视为严重不执行调度指令,记违反调度纪律考核 1 次,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 0.5%。因不执行调度指令造成受到本细则其他条款的考核一并执行,不适用于不重复考核原则。
1.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 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 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2.拒绝或未按要求执行启停机、限电等调度运行指令。
3.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5.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 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6.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 1 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另外,该文件新增对地方公用发电厂调峰考核要求:
1.地方公用发电厂,是指由地调或县(配)调直接调度的公用发电厂,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
2.尚未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或开展市场化结算的地方公用燃煤电厂、垃圾电厂、生物质电厂(不含主要使用沼气等气体燃料的生物质电厂)参与地方公用发电厂调峰考核。瓦斯、余热余气余压、水电等暂不参与本项考核。参与本项考核的地区公用发电厂在开始完整月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或开展市场化结算后,自第一个完整月度起不再参与本项考核。
3.尖峰时段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6〕15 号)中明确的夏季 6-8 月、冬季 12 月、1-2 月的尖峰时段。春季 3-5 月的尖峰时段按照与夏季相同,为 18:00-21:00;秋季 9-11 月的尖峰时段按照与冬季相同,为 17:00-20:00。尖峰时段后续随分时电价政策更新。
4.地方公用发电厂应在调节能力范围内承担系统调峰义务,其在尖峰时段的顶峰发电情况应满足:电厂每月度尖峰时段的平均负荷应不低于其他时段平均负荷的 1.6 倍(1.6 为尖峰时段顶峰发电系数,由监管机构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或不低于电厂装机容量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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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补充修订内容》的通知(晋监能市场规〔202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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