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征求《甘肃省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文件指出,通过灵活运用价格杠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广泛发动需求侧资源参与响应,引导用电主体自主调节,逐步形成全省最大用电负荷 3%以上的需求响应能力,不断增强电网灵活调节能力,推动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参与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其他新型主体等。
具有省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相关用电设备设置独立计量点,具备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电负荷调节能力应大于等于 1 兆瓦,单次响应时长不低于 60 分钟。其中:
工商业用户(不含代理购电用户)可独立或通过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但在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与方式。同一合同周期内,工商业用户仅可由一家代理服务机构(包括虚拟电厂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型主体),工商业用户委托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的代理服务机构应与其电能量市场的一致。
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具备可调节负荷的代理购电用户可通过独立户号参与需求响应。
鼓励居民等非经营性质的电力用户通过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或空调、热水器等远程控制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通过独立户号参与需求响应。
详情如下:
甘肃省工信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6〕92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现行电力市场规则及我省相关政策,为进一步健全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机制,持续通过“经济激励+市场竞争”手段,引导各类用电主体自主、灵活、高效参与需求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能源监管办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实施方案(试行)》(甘工信发〔2023〕97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工作。
附件:甘肃省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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