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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到“多”:多用户绿电直连政策的突破与创新
编辑人: | 2026-05-21

从“一”到“多”:多用户绿电直连政策的突破与创新——与单用户绿电直连政策的对比解读 2026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多用户绿电直连的政策导向,对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零碳园区等规模化绿色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与去年出台的《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单用户政策”)相比,《通知》既有一脉相承的延续性,又实现了从“一”到“多”的突破和创新。本文从适用范围、管理要求、就近消纳、价格交易等方面对两个政策进行对比分析。

一、创新拓展绿电直连适用范围

与单用户政策相比,《通知》在用户数量、业态场景和项目要素方面均有突破,将绿电直连模式从“单一用户专属”拓展为“多主体普惠共享”,大幅拓宽了政策覆盖范围。

(一)直连用户数量更加多元。单用户政策中新能源只能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电,而《通知》在此基础上打破“单一用户”限制,明确新能源可向多个不同法人实体用户供给绿电,有利于让更多负荷主体能够享受绿电直连政策红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多用户中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电,这也意味着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与传统的台区多用户供电具有显著差异。

(二)直连场景类型更加丰富。单用户政策中明确了四类典型场景,较好满足了部分有刚性降碳需求的企业用电诉求。在此基础上,《通知》创新提出“五个用户侧+四个电源侧”九大多用户绿电直连应用场景,包括存量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扩建、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园区用户、分布式光伏汇集接入等特色场景,在打造丰富直连场景的同时也实现了单用户政策和多用户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允许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的全部或部分负荷就近接入新能源,不仅可以有效挖掘用户侧集群化的就近消纳潜力,还可以在国内碳排放双控和国际绿电溯源要求下最大程度满足相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为园区整体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可落地的实施路径。

(三)直连项目构成要素更加多样。单用户直连项目构成要素简单,主要包括电源、直连线路和负荷,从《通知》要求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构成要素更加多样,涉及电源、线路、变电设施、储能、运营平台及多个负荷主体。

二、推动绿电直连管理要求再上新台阶

单用户政策构建了基础管理框架,而《通知》针对多主体协同的核心特点,在单用户政策基础上系统优化全流程管理要求,构建了更完善、更具实操性的管理制度。

(一)项目全流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健全。《通知》在单用户政策“以荷定源”核心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多用户场景强化了全链条管理要求:规划层面,延续了项目新能源规模纳入省级开发建设方案的要求,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多用户项目特点优化核准、备案流程,推动项目落地;审批层面,延续了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的核心考核要求,确保项目源荷匹配;运行层面,明确项目建成后接网容量变更需重新履行接入评估手续,内部新增电源规模需纳入省级建设方案,形成了“规划-审批-运行”全闭环的管理体系,确保多用户项目在扩容的同时有序规范发展。

(二)项目主责单位制度进一步优化创新。多用户项目涉及主体多、产权关系相对复杂、安全经济责任协调有一定难度,单用户政策提出的“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的制度要求难以有效适用。《通知》针对性创新优化了主责单位管理制度,放宽了主责单位的主体范围,既可由电源与负荷成立的合资公司或单方投资主体担任,也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等独立主体(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担任,实现了项目主责单位管理的创新。

(三)安全管理与责任体系进一步升级完善。《通知》在延续单用户政策关于继电保护、安稳控制、涉网监测等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多用户场景的复杂性,进一步升级了安全管理体系:一是强化了主责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要求其协同优化内部电源、储能资源,制定应急场景下的内部用电调节和有序供应预案,提升项目整体安全管控能力;二是创新明确了安全兜底责任机制,要求项目主责单位承担因项目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再根据内部协议和运行实际公平划分责任,既厘清了与公共电网的责任边界,也解决了多主体场景下安全责任推诿的问题,构建了“边界清晰、兜底有责、协同管控”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强化升级新能源友好就近消纳要求

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是绿电直连模式的核心目标,《通知》在单用户政策消纳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就近消纳的约束机制,创新了源荷调节能力培育与绿电溯源管理制度,推动消纳利用向“友好型、就近化、可溯源”升级。

(一)项目反送电约束要求更加刚性。单用户政策针对反送电量设置了比例限制,并区分现货市场运行地区提出了差异化的反送电要求,《通知》在沿用该项要求的基础上,将之前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调整为了“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的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并网型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从“不应”到“不得”反映的是管理要求的强化,有利于切实压实项目就近消纳的主体责任,避免增加大电网消纳压力。

(二)项目就近消纳能力提升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加多元。单用户政策提出鼓励项目通过配置储能、挖掘负荷调节潜力提升系统友好性,而《通知》进一步将培育用户侧调节能力作为多用户模式的长期目标,要求项目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多种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对于助力能源消费模式变革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创新提出自发自用绿电分时溯源机制。单用户政策中由于直连模式简单,绿电可清晰溯源。但多用户项目中,由于分配方式复杂,分配主体多样,增加了绿电溯源的难度。为了更好满足企业碳考核要求,《通知》创新建立了自发自用绿电分时溯源机制,明确项目整体自发自用电量的核算规则,要求内部各用户按照每个时段用电量占该时段项目总用电量的比例,对自发自用绿电电量进行拆分。这一机制在小时级时间尺度上实现了绿电自发电量与自用电量的精准匹配,解决了多用户场景下绿电权益的公平分配问题。

四、细化明确绿电直连相关交易价格机制

交易与价格机制是绿电直连模式市场化运行的核心,《通知》针对多用户场景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参与方式,健全和创新了项目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交易价格机制更灵活、更适配市场化改革方向。

(一)细化了项目两阶段参与市场方式。《通知》坚持了单用户政策提出的“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创新设计了参与市场的分阶段模式:初期,项目可采用“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方式参与,这为项目积极稳妥地参与市场,既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又预留了空间和裕度。

(二)建立健全了内部协议动态协商调整机制。《通知》提出可根据外部市场价格变化、负荷实际调节能力等因素定期协商调整购售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为双方自行协商内部结算方式、电量曲线等协议内容指明了方向,有效增强了项目运行的灵活性和内部交易的适应性。

(三)创新提出了基于调节能力的内部补偿机制。通过约定方式将内部主体的调节能力与补偿标准有机结合,鼓励项目主体主动挖掘调节潜力、优化内部运行方式,促进源荷精准匹配,在项目自身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同时,实现与电力系统友好互动的“双赢”。

从单用户到多用户,绿电直连模式完成了从“单一主体” 专属供给到 “多主体” 普惠共享的关键跨越,预示着我国绿电直连正从单一用户探索,转向多用户协同发展的新阶段,不仅让多用户绿电直连成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新业态、新模式,还为用户的绿色供电方式焕新提供了新选项、新机遇,将有力推动全社会绿色用能水平提升,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能源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能源政策与市场研究院院长凡鹏飞)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