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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
编辑人: | 2026-03-18

3月17日,国家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品种、合约签订等内容。

电力批发市场为发电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电力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采用“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优先发电参与市场,应放尽放,实现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规模相匹配。

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现阶段,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虚拟电厂储能类聚合单元的用电侧以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其他用户侧主体暂以统一结算点现货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

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发电侧主体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按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占比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发电侧主体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全网发电侧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发电侧主体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全网发电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

其中:

全网发电侧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x(省内发电侧市场化电量-新能源机制电量)

全网发电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当月发电侧主体日市场化可用容量/当月总天数

容量补偿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发电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元/千瓦时)向用户侧收取,每月结算一次。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电源日可用容量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储能日可用容量参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发电类和储能类聚合资源,按照资源类型计算可用容量及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

中长期交易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同一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但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

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

参与挂牌交易方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时,不申报挂牌价格,挂牌电量按照典型负荷曲线分解,由发电侧主体摘牌。挂牌价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申报电量,不申报价格,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出清。

现货交易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以交易单元为单位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过渡阶段,可自愿选择参与日前市场经济出清。

新型储能电站包括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和分布式储能。其中,分布式储能可独立或以聚合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新型储能电站可选择同时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或按日仅参与电能量市场或辅助服务市场。

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包括分布式新能源(含配建储能)等。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含配建储能)以独立或聚合方式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或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

新能源消纳成本原则上不高于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价。

辅助服务市场

现阶段,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且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主要包括直调公用火电、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虚拟电厂等)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申报。

新型经营主体按自愿原则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

现阶段,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采用日前报价、日前预出清、日内分小时出清的模式。调频里程价格上下限分为12元/MW、0.1元/MW,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是0.1元/MW。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联合出清。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时,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暂独立出清。

市场结算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

电力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量价清分,月度结算结果应是日清分结果的累计值叠加按自然月结算的相关科目,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依据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要求,结合山东电力市场运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依法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我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及相关经营主体对《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开展修订,形成了《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cjgc@cnea.gov.cn。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1:《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修改意见反馈表.pdf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26年3月13日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