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华中能源监管局正式发布《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通知。该细则2026年7月1日,将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
通知指出,本规则所称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是指在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基础上,利用省间通道剩余输电能力,进一步挖掘华中区域(东四省)省间电力保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之间开展的日前、日内电能量余缺互济交易。互济交易为实物交易。
通知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参与或以聚合方式参与互济交易的,单次提供的可调节电量应不小于2.5 兆瓦时,最大调节功率应不小于 5 兆瓦,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30 分钟。新型经营主体不得同时以独立方式和聚合方式参与互济交易申报。
互济交易购售电双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下限为0元/兆瓦时,售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为1500 元/兆瓦时,购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为售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与购售电双方交易节点之间全部交易路径的输电价格(含输电线损折价)的最大值之和,后期根据市场运营和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原文如下: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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