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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
编辑人: | 2026-01-05

1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

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享受容量补偿的项目不得租赁容量。定期公布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清单。

容量补偿执行标准如下:

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

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

月度平均可用容量=∑(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

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相关参数由新型储能项目于次月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日前可进行调整),由电力调度机构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规则进行认定。

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按月滚动清算。

电力调度机构按月核查相关项目实际可调用能力并统计考核情况,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考核规则认定,作为容量电费结算依据。

项目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日前申报值98%且未达到计划值98%的,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若项目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偏低(电化学储能低于240次,压缩空气储能低于180次),当年容量电费回收20%,用于冲抵系统运行费。

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实际充电量+实际放电量)/(额定充电量+额定放电量)。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