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上海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通知。
文件显示,根据上海市发改委通知,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第二次修订版)及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将批复印发,按照工作方案要求,10月29日将正式启动上海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10月29日为第一个申报日,10月30日为第一个运行日。
10月29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同意开展上海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的复函(沪发改能源〔2025〕205号),以及同意印发《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第二次修订版)》的批复(沪发改能源〔2025〕206号)。
其中提到,本次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中,燃机参与市场部分电量执行度电补贴政策和收益调整机制,燃机度电补贴暂定为现行两部制电价下燃机上网电量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浮20%的差值。二级价格限值暂定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1.5倍(623.25元/兆瓦时),触发条件L取值暂定为1(即现货运行日的日前或实时现货出清均价高于二级价格限值累计达到1个运行日则启动二级限价机制)。后续相关价格要求将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发电侧超额收益浮动上限暂定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浮20%。用电侧偏差收益允许范围暂定为20%,偏差收益放大系数暂定为1.2。
《上海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提到,发电侧市场主体为统调公用燃煤电厂及燃气电厂(包括调峰燃气机组和热电联产燃气机组),具体名单见附表一;用户侧市场主体范围覆盖所有用户侧主体,包括直接购电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适时引入风/光新能源、生物质发电,以及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参与。连续结算试运行期间,发用双方依据签订的分时段合约电量(含省间中长期合约)合理参与现货交易。
连续结算试运行暂不开展燃气电厂中长期交易,即燃气电厂无中长期合约电量;燃煤电厂中长期合约电量,暂按自然月同时段内各时点等比例或典型曲线分配的原则进行曲线分解;发电侧暂按机组许可证额定容量比,分解形成机组曲线。
《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第二次修订版)》修订,规则整体修改说明:
(1)原“系统运行费(含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燃煤机组容量电费、电力保障综合费用等)”修改为“系统运行费(含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燃煤机组容量电费、电力保障综合费用、新能源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等)”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系统运行费新增一项新能源机制电量差价电费。
《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第二次修订版)》修订条款.pdf
信息来源: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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