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公告,就《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
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履行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果,获取电力辅助服务收益,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经营主体范围:
(一)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光热等),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二)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三)低价保供电源(含网留电厂)义务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主体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应当具备发电自动控制功能(AGC),其性能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接入调度机构,接受并响应调度指令,满足调度运行需要。其中虚拟电厂应满足GB/T44241-2024等相关标准,虚拟电厂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上报数据或不满足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视为自行退出。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采用日前报价、日内出清模式。
原文如下:
甘肃能源监管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
为规范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持续挖掘系统调节潜力,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甘肃市场实际,对《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2〕238号)进行修订,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10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甘肃能源监管办。
联系人:田甜
电 话:0931-2954861
邮 箱:scgsb@nea.gov.cn
附 件: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