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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9号令
编辑人: | 2024-12-23

12月23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日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文件指出,规划总规模超过1000万吨/年的煤炭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地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积的60%。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资料汇编,编制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应当客观、完整、可靠,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评审意见。

此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煤炭产业发展需要和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等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规划重大调整,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进行修编,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一)矿区主要边界调整导致规划面积扩大的;

(二)新增井(矿)田的;

(三)井(矿)田合并或分立后,涉及的井(矿)田总规模增加的;

(四)矿区内已有生产建设煤矿总规模(已建成煤矿和已核准建设煤矿产能之和)超过原矿区规划总规模的;

(五)除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确定的产能储备煤矿外,单个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增加幅度超过规划确定规模30%及以上的;

(六)涉及的自然保护地或生态保护红线增多且影响明显的;

(七)开采方式(露天或井工)变化的;

(八)其他需要修编的情形。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日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12月5日

附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2024年第29号令.pdf

 

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