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总体要求............................................................................7
第一节 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7
第二节 建设路径............................................................................ 7
第三节 运行要求............................................................................ 8
第三章 市场成员..........................................................................11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11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15
第三节 注册、变更与注销..........................................................16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18
第一节 市场构成.......................................................................... 18
第二节 价格机制.......................................................................... 18
第三节 市场限价.......................................................................... 20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22
第一节 市场准备.......................................................................... 22
第二节 市场运营.......................................................................... 23
第三节 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24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25
— 3 —
第一节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二节 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三节 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四节 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26
第七章 计量..................................................................................27
第一节 计量要求.......................................................................... 27
第二节 计量装置管理..................................................................27
第三节 计量数据管理..................................................................28
第八章 市场结算..........................................................................31
第一节 市场结算管理..................................................................31
第二节 市场结算权责..................................................................31
第三节 市场结算计算..................................................................33
第四节 结算依据及流程..............................................................37
第五节 结算查询及调整..............................................................38
第六节 违约处理.......................................................................... 39
第九章 风险防控..........................................................................40
第一节 基本要求.......................................................................... 40
第二节 风险分类.......................................................................... 40
第三节 风险防控与处置..............................................................41
第十章 市场干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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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干预条件..................................................................42
第二节 市场干预内容..................................................................43
第三节 市场中止和恢复..............................................................44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45
第十二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46
第十三章 附则..............................................................................49
附件 名词解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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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
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
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
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
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
助服务交易。
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
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
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
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
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
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
第四条 各省(区、市)/区域结合能源转型需要和市场建设进
程,及时制修订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并公开
发布。规则制修订应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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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
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
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第七条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可靠、绿色低碳、
经济高效、稳步协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节 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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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正式运行,启动相关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按各省(区、市)/区域
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市场运行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如下:
(一)启动模拟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模拟试运行
工作方案及规则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并公开发布;技术支持系统
功能符合要求,通过市场运营机构内部系统测试;市场运营人员和
经营主体经过相关培训,能够准确理解规则,掌握技术支持系统使
用方法;关键市场参数按照明确的原则确定。
(二)模拟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经营主体参与现
货市场申报,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功能,适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
生产调度;根据模拟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对技术
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模拟试运行分
析报告,并向市场成员公开;初步开展结算分析,测算对市场成员
的影响。
第十三条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如下:
(一)启动结算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结算试运行
工作方案及规则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并公开发布;技术支持系统
通过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能够连续多日按照规
则出清并为形成调度计划提供依据;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发
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的业务流程基本理顺;关键市场参数
— 10 —
按照明确的原则确定;市场应急处置预案完备并经过演练。
(二)结算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
行生产调度并结算;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市场出清等有关功能;根据
结算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
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结算试运行分析报告,向市场
成员公开。
第十四条 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
下:
(一)启动正式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现货市场规则
体系健全;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体系已建立;
技术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市
场成员具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场所,市场成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实现
制度化、程序化。
(二)正式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按照规则连续不间断运
行现货市场,保障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
调度生产并结算,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争议处理,
实施市场监管和市场监测,具备开展现货市场体系第三方校验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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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签订和履行电
力交易合同,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
出异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
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检修计划、实测参
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
(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
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
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
交易合同,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其中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户,可以按照规则进行跨省
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
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含辅助服务费)、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等。
— 13 —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根据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阻塞情况,加强电网建
设。
(三)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
(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服从电力
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向市场
运营机构提供支撑现货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
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七)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
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
售电价政策;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典型用电曲
线。
(八)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电力现货交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和风险防
控,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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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口。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记录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
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
预,防控市场风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
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
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
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市场。
第二十三条 准入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允许退
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
营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三)因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
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
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
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等情况)。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
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
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暂停交易,且
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7 —
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信息经公
示无异议后,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重新发布相关经营主体注册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因故需要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电力交
易机构提出市场退出申请,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
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注销其市场注册信息并退出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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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一节 市场构成
第二十九条 现货市场一般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
场。各省(区、市)/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构成。
(一)日前市场。市场运营机构按日组织日前市场,根据经营
主体日前交易申报,在考虑电网运行和物理约束的前提下,满足日
前市场负荷需求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进行日前市
场集中优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结果。加快推动日前市场以市场化
用户申报曲线叠加非市场化用户预测曲线为依据开展集中优化出
清。如不开展日前市场,可选择开展日前预出清,日前预出清结果
不作为结算依据,仅向经营主体披露。
(二)日内市场。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
和最新预测信息,滚动优化快速启停机组等灵活调节资源,以满足
系统平衡要求。
(三)实时市场。实时市场中,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经
营主体申报,在机组组合基本确定的基础上,考虑电网实际运行状
态和物理约束,满足超短期负荷预测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
为目标,进行实时市场出清,形成实时市场出清结果。
第三十条 可靠性机组组合是日前市场的重要环节。为满足系
统运行安全需要,可靠性机组组合根据发电侧报价、可再生能源出
力预测、省间送受电计划和系统负荷预测等,确定需要启停的机组。
第二节 价格机制
— 20 —
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
成。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综合线损率等以政府
核定水平为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通过在市场出清中考虑线路/断面安全约束等方
式进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区电价或节点电价所产生的阻塞费用,可
按规则分配给经营主体。
第三节 市场限价
第三十七条 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
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
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第三十八条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
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
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
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一般低
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
第三十九条 市场限价应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
况、失负荷价值、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科学测算后按规则规定
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市场限价应与市场建设相适应,并加强不同交易品
种市场限价的协同。
(一)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的地区,市场限价应考虑机组
— 21 —
固定成本回收。
(二)随着交易接近交割时间,市场价格上限应依次递增或持
平。
第四十一条 现货市场限价规则、价格干预规则等管制性价格
规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制定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具体规
则,并在当地市场规则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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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第一节 市场准备
第四十二条 参加省(区、市)/区域市场的成员,应分别遵
守所参加市场的市场规则,按照所参加市场的规则和交易结果承担
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机组)按要求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
供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出清的参数。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负责预测代理购电用户分时段用电量
及居民、农业用电量和典型曲线,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
第四十五条 在经营主体申报前,电力调度机构开展运行日分
时段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
第四十六条 各省(区、市)/区域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
系统正、负备用要求。现货交易出清结果需满足运行日的系统备用
要求,特殊时期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调整备用
值,并向经营主体披露调整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基于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和
检修计划,结合电网实际运行状态,确定运行日的发、输变电设备
检修和投运计划。
第四十八条 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包括输变电设备极限功率、断
面极限功率、发电机组(群)必开必停约束、发电机组(群)出力
上下限约束等。
第四十九条 现货市场每日连续运行,经营主体需在规定时间
前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申报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者均默认采用
缺省值作为申报信息。
第五十条 关键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节 市场运营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综合考虑省间中长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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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市场可单独出清;具备条件时,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
货市场联合出清。
第六十五条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
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
服务品种。
第六十六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用电两侧
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分担。
第四节 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七条 各省(区、市)/区域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
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用于激励各类电源投资
建设、保障系统发电容量充裕度、调节能力和运行安全。开展现货
市场的地区,要做好市场限价、市场结算、发电成本调查等与容量
补偿机制的衔接。具备条件时,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
第七章 计量
第一节 计量要求
第六十八条 计量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电能计量量值的准确性、
溯源性、及时性,确保电能计量装置运行安全可靠,维护市场成员
合法权益,为电力现货市场规范开展提供计量保证。
第六十九条 发用单元各计量点结算时段电量应通过计量装
置计量或通过数据拟合获得,并考虑变(线)损电量。
(一)若某计量点的电量数据需分配给多个单元,则各单元的
电量根据既定方法分配获得。
(二)若某计量点无计量装置,则该点的电量应根据与其相关
联计量点的电量数据计算得出。
第二节 计量装置管理
第七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为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
户计量点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满足电力现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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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配合电网企业完成与本企业有关的交易结算所使用电能计量
装置的技术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设置关口电能计
量点,作为交易结算计量点。
(一)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
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后,依法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参与交易结算的关口计量点应在
相关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发电单元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参与市场
的用户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不同电网间需设置关口
计量点。
(三)若某发电单元未安装计量装置,上网电量可通过其他单
元和出线侧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计算获得,且该计算数据满足结算
要求,电量的计算方法应征求经营主体意见。
(四)多个发电侧结算单元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时,结算单
元电量分配方式应在市场规则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依法依规设置新型经营主体关口电能计量点。
第三节 计量数据管理
第七十四条 发电单元关口计量点的电量数据通过相关计量
点计量或拟合确定;电力用户(含代理购电用户)关口计量点的电
量数据由电网企业根据计量装置或计量电量数据拟合规则确定,并
传输给电力交易机构(售电公司或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用户授权下
29 —
也可获得该部分数据)。
第七十五条 计量数据应当满足最小交易周期的结算需要,电
网企业应对各结算时段内计量数据进行校核,保证计量数据准确、
完整。
第七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数据采集、校验、估算的细
则和标准,及时、准确计量其服务区域内经营主体计量装置记录的
分时电量数据(包括拟合数据)。
(一)当计量装置计量时段无法满足结算时段要求时,由计量
数据采集系统进行电量数据拟合。数据拟合可采用插值法、外推法、
样本法等方法,并在市场规则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当自动采集数据不完整时,由电能计量采集管理信息系
统根据拟合规则补全电量数据。
(三)当计量装置故障等问题导致计量表计底码不可用时,电
网企业依据相关拟合规则出具电量更正报告,经相关经营主体确认
后进行电量追退补。
(四)对于计量装置无法满足分时计量的电力用户,应细化其
计量数据拟合方法。
第七十七条 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物理计
量点到产权分界点的变(线)损分配。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结算周期,依据适用于计量装置
及相关经营主体的通用校核规则、个别计量装置特定的校核规则及
任何可用的计量数据,通过系统对计量数据发起自动校核
— 33 —
结算明细。
(二)结算依据出具后,应按照时间表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结算依据、结算账单存在疑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交结算查询。
(四)负责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五)应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开展
电费结算。
第三节 市场结算计算
第九十一条 省(区、市)/区域内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
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一,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
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电量电费+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日前全电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日前市场节点/分区
边际电价)
实时偏差电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
×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 34 —
参考点现货电价)]
未运行日前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发电
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
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实时全电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
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参
考点现货电价)]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二,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
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电费+实
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日前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日前电能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合约电量)×日前市
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实
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未运行日前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发电
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之和,结算
— 35 —
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实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实时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合约电量)×实时市场节
点/分区边际电价]
(三)根据市场构成不同,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可以
由日前市场出清价格或者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四)针对不同发电类型,可设计不同的政府授权合约结算公
式。主要区别在于如何规定政府授权合约价格、合约电量曲线以及
合约结算参考点。具体可在相关市场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九十二条 省(区、市)/区域内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
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一,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
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电量电费+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日前全电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日前市场节点/分区边
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实时偏差电量电费=∑[(实际用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
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 36 —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参考点现货电价)]
未运行日前与日内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
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实时全电量电费=∑[实际用电量×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参考点现货电价)]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二,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包括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
量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电费+实
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日前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日前电能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合约电量)×日前市
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用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实时
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若未运行日前与日内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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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时,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和实时电能量电
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实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实时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用电量-∑合约电量)×实时市场节点
/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三)根据市场构成不同,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可以
由日前市场出清价格或者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第九十三条 日前市场、实时市场阻塞费用为由于阻塞造成的
应付费用与应收费用之差。市场设计中应考虑省内的阻塞费用分配
方式,并明确跨省阻塞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式。阻塞费用可按规则
分配给经营主体,初期可采用分配方式处理阻塞费用,待条件成熟
时,可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输电权,由输电权拥有者获取相应的阻
塞收入。
第四节 结算依据及流程
第九十四条 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
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
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不平衡费用等。
第九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应确定结算周期、结算
依据和结算账单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
时间节点和流程,并提前 1 个季度公开上述信息。
第九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企业按日获取每个经营主
体的计量数据,计算每个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的月度结算结果,在规
定截止日期前形成结算依据。
第九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
(一)若结算错误影响多个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重新进
行结算计算,并在最近一次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无法在最近一次
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的,调整金额应在下个结算周期的结算依据中
记为“结算调整项目”费用。
(二)可根据结算周期内对单个经营主体的影响设定阈值,超
出阈值的,应在下个月的结算依据中记为“结算调整项目”;低于
阈值的,可每年定期开展统一结算调整。
第六节 违约处理
第一百〇三条 对付款违约经营主体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若经营主体未能在付款截止日前完成全额付款,电网企
业应及时告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向经营主体发出
违约通知。
(二)当电力交易机构发出违约通知后,电网企业应尽快按照
违约金额提出履约保函、保险的适用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向履约保
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索赔通知及履约保函、保险原件,要求开立
单位支付款项。电网企业向经营主体付款的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收款
及提取到的履约保函、保险金额总和。
(三)电力交易机构向违约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
告知书,同时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关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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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数据精度应满足电力市场
运行规则要求。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的数据应由市场运营机构、
经营主体和承担计量、资金结算等服务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采
集、提供和核验,并负责数据准确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
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
证,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
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22.电 力 市 场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 Electricity Market Operation
System):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
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包括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
统、电力交易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