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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编辑人: | 2024-03-1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总体要求............................................................................7

第一节 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7

第二节 建设路径............................................................................ 7

第三节 运行要求............................................................................ 8

第三章 市场成员..........................................................................11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11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15

第三节 注册、变更与注销..........................................................16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18

第一节 市场构成.......................................................................... 18

第二节 价格机制.......................................................................... 18

第三节 市场限价.......................................................................... 20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22

第一节 市场准备.......................................................................... 22

第二节 市场运营.......................................................................... 23

第三节 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24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25

— 3 —

第一节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二节 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三节 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四节 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26

第七章 计量..................................................................................27

第一节 计量要求.......................................................................... 27

第二节 计量装置管理..................................................................27

第三节 计量数据管理..................................................................28

第八章 市场结算..........................................................................31

第一节 市场结算管理..................................................................31

第二节 市场结算权责..................................................................31

第三节 市场结算计算..................................................................33

第四节 结算依据及流程..............................................................37

第五节 结算查询及调整..............................................................38

第六节 违约处理.......................................................................... 39

第九章 风险防控..........................................................................40

第一节 基本要求.......................................................................... 40

第二节 风险分类.......................................................................... 40

第三节 风险防控与处置..............................................................41

第十章 市场干预..........................................................................42

— 4 —

第一节 市场干预条件..................................................................42

第二节 市场干预内容..................................................................43

第三节 市场中止和恢复..............................................................44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45

第十二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46

第十三章 附则..............................................................................49

附件 名词解释..............................................................................50

— 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

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

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

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

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

助服务交易。

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

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

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

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

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

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

第四条 各省(区、市)/区域结合能源转型需要和市场建设进

程,及时制修订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并公开

发布。规则制修订应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

— 6 —

第五条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

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

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第七条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可靠、绿色低碳、

经济高效、稳步协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节 建设路径

— 9 —

和正式运行,启动相关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按各省(区、市)/区域

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市场运行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如下:

(一)启动模拟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模拟试运行

工作方案及规则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并公开发布;技术支持系统

功能符合要求,通过市场运营机构内部系统测试;市场运营人员和

经营主体经过相关培训,能够准确理解规则,掌握技术支持系统使

用方法;关键市场参数按照明确的原则确定。

(二)模拟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经营主体参与现

货市场申报,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功能,适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

生产调度;根据模拟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对技术

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模拟试运行分

析报告,并向市场成员公开;初步开展结算分析,测算对市场成员

的影响。

第十三条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如下:

(一)启动结算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结算试运行

工作方案及规则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并公开发布;技术支持系统

通过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能够连续多日按照规

则出清并为形成调度计划提供依据;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发

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的业务流程基本理顺;关键市场参数

— 10 —

按照明确的原则确定;市场应急处置预案完备并经过演练。

(二)结算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

行生产调度并结算;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市场出清等有关功能;根据

结算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

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结算试运行分析报告,向市场

成员公开。

第十四条 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

下:

(一)启动正式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现货市场规则

体系健全;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体系已建立;

技术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市

场成员具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场所,市场成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实现

制度化、程序化。

(二)正式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按照规则连续不间断运

行现货市场,保障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

调度生产并结算,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争议处理,

实施市场监管和市场监测,具备开展现货市场体系第三方校验的条

件。

— 11 —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签订和履行电

力交易合同,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

出异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

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检修计划、实测参

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

(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

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

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

交易合同,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其中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户,可以按照规则进行跨省

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

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含辅助服务费)、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等。

— 13 —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根据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阻塞情况,加强电网建

设。

(三)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

(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服从电力

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向市场

运营机构提供支撑现货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

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七)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

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

售电价政策;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典型用电曲

线。

(八)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电力现货交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和风险防

控,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

— 15 —

接口。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记录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

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

预,防控市场风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

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

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

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市场。

第二十三条 准入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允许退

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

营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三)因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

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

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

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等情况)。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

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

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暂停交易,且

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7 —

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信息经公

示无异议后,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重新发布相关经营主体注册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因故需要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电力交

易机构提出市场退出申请,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

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注销其市场注册信息并退出

市场。

— 18 —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一节 市场构成

第二十九条 现货市场一般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

场。各省(区、市)/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构成。

(一)日前市场。市场运营机构按日组织日前市场,根据经营

主体日前交易申报,在考虑电网运行和物理约束的前提下,满足日

前市场负荷需求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进行日前市

场集中优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结果。加快推动日前市场以市场化

用户申报曲线叠加非市场化用户预测曲线为依据开展集中优化出

清。如不开展日前市场,可选择开展日前预出清,日前预出清结果

不作为结算依据,仅向经营主体披露。

(二)日内市场。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

和最新预测信息,滚动优化快速启停机组等灵活调节资源,以满足

系统平衡要求。

(三)实时市场。实时市场中,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经

营主体申报,在机组组合基本确定的基础上,考虑电网实际运行状

态和物理约束,满足超短期负荷预测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

为目标,进行实时市场出清,形成实时市场出清结果。

第三十条 可靠性机组组合是日前市场的重要环节。为满足系

统运行安全需要,可靠性机组组合根据发电侧报价、可再生能源出

力预测、省间送受电计划和系统负荷预测等,确定需要启停的机组。

第二节 价格机制

— 20 —

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

成。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综合线损率等以政府

核定水平为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通过在市场出清中考虑线路/断面安全约束等方

式进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区电价或节点电价所产生的阻塞费用,可

按规则分配给经营主体。

第三节 市场限价

第三十七条 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

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

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第三十八条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

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

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

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一般低

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

第三十九条 市场限价应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

况、失负荷价值、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科学测算后按规则规定

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市场限价应与市场建设相适应,并加强不同交易品

种市场限价的协同。

(一)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的地区,市场限价应考虑机组

— 21 —

固定成本回收。

(二)随着交易接近交割时间,市场价格上限应依次递增或持

平。

第四十一条 现货市场限价规则、价格干预规则等管制性价格

规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制定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具体规

则,并在当地市场规则中体现。

— 22 —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第一节 市场准备

第四十二条 参加省(区、市)/区域市场的成员,应分别遵

守所参加市场的市场规则,按照所参加市场的规则和交易结果承担

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机组)按要求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

供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出清的参数。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负责预测代理购电用户分时段用电量

及居民、农业用电量和典型曲线,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

第四十五条 在经营主体申报前,电力调度机构开展运行日分

时段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

第四十六条 各省(区、市)/区域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

系统正、负备用要求。现货交易出清结果需满足运行日的系统备用

要求,特殊时期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调整备用

值,并向经营主体披露调整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基于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和

检修计划,结合电网实际运行状态,确定运行日的发、输变电设备

检修和投运计划。

第四十八条 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包括输变电设备极限功率、断

面极限功率、发电机组(群)必开必停约束、发电机组(群)出力

上下限约束等。

第四十九条 现货市场每日连续运行,经营主体需在规定时间

前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申报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者均默认采用

缺省值作为申报信息。

第五十条 关键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节 市场运营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综合考虑省间中长期合

— 26 —

现货市场可单独出清;具备条件时,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

货市场联合出清。

第六十五条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

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

服务品种。

第六十六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用电两侧

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分担。

第四节 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七条 各省(区、市)/区域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

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用于激励各类电源投资

建设、保障系统发电容量充裕度、调节能力和运行安全。开展现货

市场的地区,要做好市场限价、市场结算、发电成本调查等与容量

补偿机制的衔接。具备条件时,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

第七章 计量

第一节 计量要求

第六十八条 计量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电能计量量值的准确性、

溯源性、及时性,确保电能计量装置运行安全可靠,维护市场成员

合法权益,为电力现货市场规范开展提供计量保证。

第六十九条 发用单元各计量点结算时段电量应通过计量装

置计量或通过数据拟合获得,并考虑变(线)损电量。

(一)若某计量点的电量数据需分配给多个单元,则各单元的

电量根据既定方法分配获得。

(二)若某计量点无计量装置,则该点的电量应根据与其相关

联计量点的电量数据计算得出。

第二节 计量装置管理

第七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为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

户计量点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满足电力现货市

— 28 —

企业配合电网企业完成与本企业有关的交易结算所使用电能计量

装置的技术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设置关口电能计

量点,作为交易结算计量点。

(一)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

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后,依法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参与交易结算的关口计量点应在

相关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发电单元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参与市场

的用户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不同电网间需设置关口

计量点。

(三)若某发电单元未安装计量装置,上网电量可通过其他单

元和出线侧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计算获得,且该计算数据满足结算

要求,电量的计算方法应征求经营主体意见。

(四)多个发电侧结算单元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时,结算单

元电量分配方式应在市场规则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依法依规设置新型经营主体关口电能计量点。

第三节 计量数据管理

第七十四条 发电单元关口计量点的电量数据通过相关计量

点计量或拟合确定;电力用户(含代理购电用户)关口计量点的电

量数据由电网企业根据计量装置或计量电量数据拟合规则确定,并

传输给电力交易机构(售电公司或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用户授权下

29 —

也可获得该部分数据)。

第七十五条 计量数据应当满足最小交易周期的结算需要,电

网企业应对各结算时段内计量数据进行校核,保证计量数据准确、

完整。

第七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数据采集、校验、估算的细

则和标准,及时、准确计量其服务区域内经营主体计量装置记录的

分时电量数据(包括拟合数据)。

(一)当计量装置计量时段无法满足结算时段要求时,由计量

数据采集系统进行电量数据拟合。数据拟合可采用插值法、外推法、

样本法等方法,并在市场规则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当自动采集数据不完整时,由电能计量采集管理信息系

统根据拟合规则补全电量数据。

(三)当计量装置故障等问题导致计量表计底码不可用时,电

网企业依据相关拟合规则出具电量更正报告,经相关经营主体确认

后进行电量追退补。

(四)对于计量装置无法满足分时计量的电力用户,应细化其

计量数据拟合方法。

第七十七条 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物理计

量点到产权分界点的变(线)损分配。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结算周期,依据适用于计量装置

及相关经营主体的通用校核规则、个别计量装置特定的校核规则及

任何可用的计量数据,通过系统对计量数据发起自动校核

— 33 —

结算明细。

(二)结算依据出具后,应按照时间表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结算依据、结算账单存在疑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交结算查询。

(四)负责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五)应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开展

电费结算。

第三节 市场结算计算

第九十一条 省(区、市)/区域内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

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一,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

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电量电费+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日前全电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日前市场节点/分区

边际电价)

实时偏差电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

×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 34 —

参考点现货电价)]

未运行日前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发电

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

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实时全电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

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参

考点现货电价)]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二,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

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电费+实

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日前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日前电能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合约电量)×日前市

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实

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未运行日前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发电

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之和,结算

— 35 —

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实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实时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合约电量)×实时市场节

点/分区边际电价]

(三)根据市场构成不同,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可以

由日前市场出清价格或者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四)针对不同发电类型,可设计不同的政府授权合约结算公

式。主要区别在于如何规定政府授权合约价格、合约电量曲线以及

合约结算参考点。具体可在相关市场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九十二条 省(区、市)/区域内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

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一,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

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电量电费+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日前全电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日前市场节点/分区边

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实时偏差电量电费=∑[(实际用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

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 36 —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参考点现货电价)]

未运行日前与日内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

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实时全电量电费=∑[实际用电量×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参考点现货电价)]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二,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包括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

量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电费+实

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日前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日前电能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合约电量)×日前市

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用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实时

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若未运行日前与日内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

— 37 —

区域时,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和实时电能量电

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实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实时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用电量-∑合约电量)×实时市场节点

/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三)根据市场构成不同,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可以

由日前市场出清价格或者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第九十三条 日前市场、实时市场阻塞费用为由于阻塞造成的

应付费用与应收费用之差。市场设计中应考虑省内的阻塞费用分配

方式,并明确跨省阻塞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式。阻塞费用可按规则

分配给经营主体,初期可采用分配方式处理阻塞费用,待条件成熟

时,可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输电权,由输电权拥有者获取相应的阻

塞收入。

第四节 结算依据及流程

第九十四条 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

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

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不平衡费用等。

第九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应确定结算周期、结算

依据和结算账单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

时间节点和流程,并提前 1 个季度公开上述信息。

第九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企业按日获取每个经营主

体的计量数据,计算每个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的月度结算结果,在规

定截止日期前形成结算依据。

第九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

(一)若结算错误影响多个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重新进

行结算计算,并在最近一次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无法在最近一次

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的,调整金额应在下个结算周期的结算依据中

记为“结算调整项目”费用。

(二)可根据结算周期内对单个经营主体的影响设定阈值,超

出阈值的,应在下个月的结算依据中记为“结算调整项目”;低于

阈值的,可每年定期开展统一结算调整。

第六节 违约处理

第一百〇三条 对付款违约经营主体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若经营主体未能在付款截止日前完成全额付款,电网企

业应及时告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向经营主体发出

违约通知。

(二)当电力交易机构发出违约通知后,电网企业应尽快按照

违约金额提出履约保函、保险的适用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向履约保

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索赔通知及履约保函、保险原件,要求开立

单位支付款项。电网企业向经营主体付款的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收款

及提取到的履约保函、保险金额总和。

(三)电力交易机构向违约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

告知书,同时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关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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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数据精度应满足电力市场

运行规则要求。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的数据应由市场运营机构、

经营主体和承担计量、资金结算等服务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采

集、提供和核验,并负责数据准确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

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

证,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

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22.电 力 市 场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 Electricity Market Operation

System):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

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包括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

统、电力交易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