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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
编辑人: | 2024-09-20

近日,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及规则等意见建议的通知发布。

《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提到,新型储能按电力经营主体类型分为独立储能、电源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三类。

独立储能参与市场交易

独立储能可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及容量市场的各类交易(含容量租赁等)。

中长期交易

在中长期市场中,独立储能可选择参加年度月度、月内(多日)周期的交易。现阶段独立储能也可不与特定对象达成购电或售电交易,而是选择参与共享交易模式进行充放电曲线申报,以价格接受者身份形成充放电价格。独立储能交易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7:00-9:00,19:00-23:00;低谷时段10: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时段。

独立储能应提前在常规交易模式和共享交易模式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参与交易。

现货市场交易

独立储能全电量参与集中式现货市场出清。现货市场出清时,将独立储能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两种角色参与集中优化出清,形成独立储能充放电计划曲线及分时电价。

独立储能既可以参与电能量市场,也可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独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在放电、充(用)电时分别按发电主体、用电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同等接受各类考核。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按照西北区域辅助服务市场规则、青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容量租赁市场

现阶段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不与特定独立储能对象进行容量租赁交易,而向全省独立储能市场整体进行容量租赁。容量租赁收益统一纳入全省独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的平衡和分摊计算。

对于未按期、足额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并仍未参与容量租赁交易或未达成交易结果的,自新能源电站并网之日起对其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设置3倍惩罚系数,同时在存在弃风弃光情况时优先承担发电受限影响。

电源侧储能参与市场交易

电源侧储能与所属发电企业视为一个整体,维持发电属性不变,按照现行市场规则参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电源侧储能原则上只利用自身发电电量充电,不从电网净下网电量;放电电量纳入该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统一结算。以储能所属经营主体为结算对象,依据青海电力市场相关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用户侧储能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侧储能与其所属电力用户视为一个整体,维持用电属性不变,按照现行市场规则参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以及零售市场交易和需求响应市场等。用户侧储能原则上只自储自用,不向电网净上网电量;充电电量纳入该电力用户用电量统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