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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七条措施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编辑人: | 2024-09-11

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助力绿色交通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鼓励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在充换电基础设施中通过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等,实现“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此类项目参照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管理,光伏规模不占用所在盟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指标。

鼓励参与电力市场。鼓励项目业主将具备条件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整合成“虚拟电厂”,作为同一主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引导新型主体在现货低价时段充电,高价时段放电获得峰谷价差收益。放电阶段参照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运行模式,按照不报量、不报价、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的方式,自主申报次日运行计划曲线,参与现货交易,作为运行日安排电力运行的边界条件,进行优先出清,同时暂不承担市场调节费用分摊返还。

鼓励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额外收益。蒙东地区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之前,可按照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与有偿调峰、调频获取收益,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按相关规则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文件还提到,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在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允许分布式光伏余量上网,同时参照网内保障性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确保上网余量全额优先消纳。项目储能部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补偿标准和机制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和补偿期暂按0.35元/千瓦时、10年考虑(从设备并网后向电网首次放电算起),补偿资金由市场交易主体中的发电企业分摊,电网企业结算。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助力绿色交通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4〕19号

为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充电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发展,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新能源科学开发和高比例消纳,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助力绿色交通发展 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邮箱:nmgnyjdlc@126.com)。

附件:关于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助力绿色交通发展 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pdf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