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的通知。
《方案》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针对独立储能开展的市场化调度运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容量租赁交易相关规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市场主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调节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局部地区内的新能源企业、独立储能主体,以及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等具备自主响应能力、主动参与调节的新业态、新模式。容量租赁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独立储能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调节服务市场、容量租赁交易,但需满足接入公共电网(参与调节服务市场的独立储能并网电压等级不低于35千伏)参与调节服务市场的独立储能并网电压等级不低于35千伏,额定功率不低于10兆瓦,额定功率下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可享受容量电价机制。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独立储能可自愿参与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初期暂不能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现阶段独立储能以冀北电网峰谷时段为基础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分时交易,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细化时段划分。在同一时段只能以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一种身份参与交易。
结算: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均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开展结算。其中,用网电量按照直接交易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按照发电企业方式结算。交易合同按照约定的电量、电价结算,实际执行与交易合同的偏差电量按对应分时偏差价格结算。
未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用网电量按电网企业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分时结算,上网电量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相应时段市场均价分时结算。
调节服务市场:
冀北电网各新能源消纳受限局部地区内的独立储能,可在该局部地区消纳困难时段,优先参与调节服务市场并获得收益,调节服务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独立储能因自身原因,在连续7个运行日内出现24个时段及以上充放电电量与该时段内调度指令对应积分电量偏差超过30%时,暂时取消该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资格。
容量租赁交易:
独立储能可参与容量租赁交易获得收益,容量租赁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最大可出租年限暂定为15年。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独立储能增容后,不改变其整体可租赁年限,相应增加其可租赁容量。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等方式,通过冀北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容量租赁交易单位为兆瓦,最小量纲为0.1兆瓦,充(放)电时长不低于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独立储能租赁的容量不能达到电网运行相关要求时,由电力调度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每日出现一次,将日均容量租赁费用的1.2倍在当月容量租赁费用中扣除。
新能源企业租赁储能容量期最低应至当年年底。原则上全年租赁容量和价格保持一致。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额部分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相应容量租赁费用。